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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著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跨出国门,去领略外面的世界,不论是以公务、因私或是参加旅游团的形式出国,均须输理有关手续,即申领护照和出境卡、亦理签证。一、公务出国 即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国进行访问、学习、考察、洽淡业务等,简言之是国家出资以工作为目的的出国形式。这类出国人员需持外交签发的公务护照。亦理护照和签证的程序和手续应由出国人员单位或上级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无需本人去外交部和使领馆交涉,因此不作详细介绍。二、因私出国 简言之就是自己出资出国去亦个人的事。目前因私出国的类型很多,大致可分为自费留学、受聘就业、定居、探亲访友等。
各种出国类型在所需材料上略有不同外,主体材料和程序均一致。
1.办理护照和出境卡 按照《中年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亦理。
2.办理签证 领取护照和出境卡后向去往国家驻中国的大使馆(均设在北京)或领事馆(设在广州、上海、成都、厦门等城市)申请入境签证。
亦理入境签证时须备好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有效的中国护照 (2)申请人照片若干 (3)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入学通知、移民局同意定居等征明) (4)填写清楚的外文的签证申请表。
附一:中国公民出国申请表 中国公民出国申清表(正面)姓名---- 身份证号---- 外文译名(汉语拼音)-----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地-- 籍贯-- 民族--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政治面目-- 单位和职务(或者职称)------ 地 址(户口所在地)-------- 本人简历(如是归侨,应写明曾侨居何国,何时回国) ------------------------ -------------------- 出境后前往------ 出境事由------ 自费留学就读学校---- 留学生类别----(大学生或者研究生)---- 所读专业---- 所读学位---- 学年---- 开学日---- 期-- 年-- 月-- 日-- 在境外期间的经济担保和经济担保人情况 ------------------ 第几次申请出国---- 曾领护照号码---- 曾往何国---- 偕行不满十六岁的儿童: 称谓- 姓名- 外文译名(汉语拼音)-出生- 年- 月- 日- 出生地- (反面) 曾否提出 出国申请 国内主要亲属(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家翁、婆、岳父母) 称谓 姓名 年龄 籍贯 单位和职务(无单位的填职业、住址) ---------------------------- ---------------------------- 国外主要亲友: 称谓 姓名 年龄 国籍 职业 住址 ---------------------------- 备注(并清注意持有何种外国入境证件或者经济担保证明) ---------------------------- (发证机关填写本栏) 申请人签名 ---- 受理机关---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收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说明: 1.本表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楚; 2.表内各栏必须如实填写,否则责任自负; 3.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茉替和利益的行为; 4.出境后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5.换发、补发护照,变更前往国家亦填写本表。三、参加旅行团出国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人数日益增加。参加旅游团的旅游者因护照、出境卡和签证均由承办旅行社代办,无需自己操办,因此格外省心。但参加旅游团之前需去有关旅行社输理如下手续: 1.填写委托书和保证书 凡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公民及持有香港、澳门成人身份征的同胞均可委托办理内地亲友、眷属到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澳门地区旅游。内地居民在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亲友(称委托人)应先到有关旅行社在以上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索取委托书和担保书,详细填写并付清全部款项。 2.报名 报名申请人收到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澳门地区亲友寄来的委托书副本及交款收据后,携带本人证件、户口簿和正面免冠大一寸照片十余张到国内有关旅行社及报名点报名,填写出国旅游申请表格,填好后交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3.审核 申请人将所在单位签署了意见的申清表连同户口簿交回报名点,由国内承亦旅行社向当地公安机关输理审核手续、按照、出境卡和签证。 4. 出发前事项 签证手续办妥后,由承办单位尽快将成行时间通知旅游者,并于出发前召开座淡会,宣布行程安排及有关事项。 5.不获批准的情况 如申请人旅游证件不获批准,承亦旅行社即通知旅游者,并同时通知境外机构在所交款内扣除一定手续费外,其余款数退回委托人。 6.不接受报名的对象 申请人如健康不良,行动不便不宜参加,凡是孕妇一律不接受报名,亦不予办理护照及签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禁止出境人员: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对象;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旁劫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寸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附三:《中年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年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第二章 出 境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孛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夏;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年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亦妥前往囤家的笠征或者入境许可证后,应当在出境前亦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亦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第三章 入 境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年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亦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孛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往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元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有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五章 证件管理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件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第十七 条中年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 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补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亦理。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一)证件人因持非法进人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二)公然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第六章 处 罚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枸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年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这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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