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2001年1月1日启用)
甲方(团体或个人):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东省旅游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同意遵守细则并将细则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①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②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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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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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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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与景点 |
(见行程表) |
交通工具
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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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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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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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标准 |
早餐 次,正餐 次,标准 元/人·天 |
导游服务 |
派全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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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派全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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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购物娱乐
安排 |
(见行程表) |
预付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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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纳团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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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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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盖章):
联系电话:
地址及邮政编码:
乙方(组团团旅行社):
2、甲乙双方同意属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3、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4、为保证甲方的旅游安全,乙方应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①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②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 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③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④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赔偿请求。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上一级质监所申诉,也可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
1、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行程安排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字):
(盖章):
联系电话:
地址及邮政编码:
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