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中国公民参加广州地区组团社组织的出境旅游。
一、报名出团
1、游客在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
2、旅游证件(指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
4、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定出团日期。双方签订旅游合同。
5、报名时一般应缴齐团费。双方有约定可分期支付团费的,首期支付预付款不应少于总团费30%,余款应在启程前7天(不含出当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动退团处理。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
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放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二、游客应交费用通常包括
l、委托旅行社代办本次行程签证和代订行程表所列机票等交通的费用;
2、旅游团费,即:
a) 境外机场税、游览交通费;
b) 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c) 行程表所列的餐费 (不含酒水);
d) 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三、旅游团费不包括
1、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 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游客报名后要求退团的,按如下约定办理:
(1) 未确定出团日期的,向旅行社支付不超过人民币600元的违约金;
(2) 已确定出团日期的:游客应按以下标准赔偿旅行社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飞机/车/船票、旅游签证/签注、酒店住房、行程餐食、合同履行后旅行社的可获利润、因违约游客退团导致增高的旅游线路组成价格以及因违约游客退团导致不能成团时旅行社须向同团其他游客支付的违约金等损失,下同):
①出发前14天以上(按出发日减去办理退团手续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按应交费用25%;
②出发前13至10天,按应交费用40%; ③出发前9至7天,按应交费用60%;④出发前6天至出发前1天,按应交费用80%; ⑤出发当天,按应交费用90%。
(3) 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14天,报名后要求退团的,游客应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在游客报名时将预计的实际损失范围如实告知游客。
2、游客要求更改出团日期,旅行社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游客承担;不能安排的,按游客退团情况处理。
3、旅行社不能成团的,按如下约定办理:
(1) 旅行社收齐旅游证件1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者在未确定出团日期的情况下取消行程,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已收团费2%违约金。
(2) 游客提前14天(按出发日减去报名日之差计算)或以上报名参团,确定出团日期后,旅行社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游客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改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①出发前14天(按出发日减去旅行社通知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支付已收团费5%;②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已收团费10%; ③出发前6天至出发前1天,支付已收团费15%;④出发当天,支付已收团费20%。
(3) 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提前不足14天(按出发日减去报名的自然日之差计算),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约定日期出团的,按已收团费的1%的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如旅行社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处理。
2、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3、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4、游客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色情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5、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不予承担,旅行社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
6、旅途中,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游客书面同意。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 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 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 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9、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游客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0、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11、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
12、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事项
1、双方对本须知第一条第5款、第三条及第四条的内容另有特别约定的,从特别约定。
2、本须知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自二○○四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附录:
1.《民法通则》第112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